紧急特别会议

根据1950年11月3日联合国大会通过的第377A(V)号决议,“团结为和平”,可以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 
“决定,如果安全理事会因常任理事国缺乏一致性而未能在任何出现对和平的威胁、和平破裂或侵略行为的案件中行使其对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大会应立即考虑该事项,以便向会员国提出适当的集体措施建议,包括在和平破裂或侵略行为的情况下,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如果大会当时未在会议期间,大会可在收到请求后的二十四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如果由安全理事会要求,经任何七个理事国投票或联合国会员国大多数的投票,将召开这样的紧急特别会议。”